每每有公眾人物涉法,遭到檢警調查後,地檢署門外總是會有許許多多的媒體記者,搶著在第一時間進行採訪,但接受到的訊息往往是五字箴言:「偵查不公開」,到底偵查不公開的內涵代表的是什麼呢?公眾人物真的是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才不說案情的嗎?
一、什麼是偵查不公開?
偵查不公開,又稱作「秘密偵查原則」或「偵查密行原則」,意思是相較於法院的公開審理,檢警在偵查的過程中,不得公開偵查的程序及偵查的內容。
二、為什麼要規定偵查不公開?
因為案件在偵查的過程中,正在梳理案件事實,如果犯罪嫌疑人提早知悉檢警的偵查動向或偵查內容,很可能有串證或湮滅證據的可能性。反過來說,假設犯罪嫌疑人是無辜的,為了避免造成名譽上不可回復的損害,貫徹無罪推定原則,對於偵查的內容自然不得公開。
-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2年法律座談會第五案的內容,立法目的有三:
- 1. 防止犯罪嫌疑人因偵查手段洩漏於外而逃匿或湮滅證據。
- 2. 貫徹無罪推定原則(因犯罪事實尚未明確,有保護名譽及隱私之必要)。
- 3.維護法官審判獨立,避免先入為主觀念影響。
三、 誰需要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?違反的話會被處罰嗎?
參與偵查過程的檢警人員、律師需要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,若將偵查中的案件內容洩露給他人,將有可能涉犯刑法第132條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。至於犯罪嫌疑人本人是不需要遵守的,違反時自然也沒有任何刑責。
- 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」第5條第1項:「檢察官、檢察事務官、司法警察官、司法警察、辯護人、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。」
考量到民眾獲取必要資訊的權利,以及社會治安的維護,刑事訴訟法在89年6月30日刑事訴訟法修正第245條第3項以前,規定在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的情形下,可以適度地公開案件內容,例如白曉燕案通緝犯陳進興逃亡時,檢方可以告知人民逃犯的動向等,藉此保護人民的安全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。
至於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,實務上究係如何認定,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」第8條第1項中中有例示了7種情形,得公布偵查中的案件訊息,主要是針對重大事件、可能影響人民安全及釐清不實訊息等訊息等。
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:「案件在偵查中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,認有必要時,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。但其他法律有不得公開或揭露資訊之特別規定者,從其規定:
- 一、對於國家安全、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、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,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。
- 二、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,經緝獲歸案。
- 三、影響社會大眾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之安全,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。
- 四、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,依據查證,足認為犯罪嫌疑人,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。
- 五、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,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、藏匿或不詳,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,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,或懸賞緝捕。
- 六、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,為被告、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,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。
- 七、對於媒體查證、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,影響被告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、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,認有澄清之必要。」
五、結語
由上可知,被調查的公眾人物並不在刑事訴訟法245條第1項規範的主體範圍,不需要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,因此聽到他們在接受採訪時說:「偵查不公開,不方便發表意見」,其實不是怕觸法,也許只是作賊心虛不能說罷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