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因為酒駕問題一直為人所詬病,政府為了「酒駕零容忍」的目標,在111年年初時增加了刑度、罰金及罰鍰額度等規定,並得公開酒駕者的姓名及照片等,實施半年以來,真的有效嗎?
一、年初的酒駕修法修了什麼?
增加了最高刑度,以及得併科罰金的規定,給予法官更多的裁量權,能夠給予酒駕者更多
制裁,主管機關並得公開累犯(第三次以上)酒駕者之姓名及照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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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法 |
舊法 |
未致死或致重傷 (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) |
三年以下有期徒刑+30萬以下罰金 |
二年以下有期徒刑+20萬罰金 |
致死或致重傷 (刑法第185條之3第2、3項) |
致死:三年以上,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200萬以下罰金 致重傷:一年以上,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100萬以下罰金 |
無罰金規定 |
累犯(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) |
10年內再犯 |
5年內再犯 |
第三次酒駕,公布姓名照片(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) |
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、照片及違法事實 |
無相關規定 |
二、酒駕人數統計
如將今年1-7月的酒駕數據按比例計算(/7*12),111年推估的違規件數應是:63802,相較於去年不降反升,酒駕新修法上路,似乎對於遏止酒駕風氣沒有任何幫助。
(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截圖)
司法院的量刑建議系統,對於酒駕未致人死傷的情形,建議刑度約在2-4個月左右(小客車、酒精呼氣濃度0.25mg-0.54mg/L),而翻閱修正以來的法院判決,看到的刑度也出乎意料的低,有併科罰金的情形更可說是少之又少。
(司法院量刑趨勢建議系統)
(一)沒有造成事故的酒駕事件:
判有期徒刑2-3個月,多可易科罰金(多為每日一千元),台北地院111年4月迄今的判決,共有148件,僅有29件有併科罰金,罰金數額落在1.5萬至6萬,也就是只要你有錢,易科罰金及併科罰金加起來,約繳納15萬元即可。(僅有一件因酒精濃度達法定標準4倍以上,刑度6個月,罰金10萬元)
(二)致死或致重傷的酒駕事件:
因致人死傷的案件偵辦期間較長,修正迄今僅有4個判決,刑度分別是:2年10個月、4年2個月、5年、5年,沒有併科任何罰金。
(三)據上可知,雖然修法把未肇事的酒駕最高刑度從2年拉到3年,但法院判刑的刑度還是落在修法前的3個月左右,裁罰數額也並沒有提高;至於致死案件的酒駕則根本沒有併科200萬的罰金
四、結語
雖然修正了刑法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條文,並提高相關罰則,但是從法院判決刑度及罰金額度,都距離法定刑度的上限甚遠,在致死或致重傷的情形甚至根本沒有併科罰金,而拒測也僅需繳納罰鍰18萬元。修法的立意固然良好,但實際操作起來並沒有減少酒駕人數,我國仍是修法前「有錢就可以酒駕」的酒駕天堂,希望政府可以落實立法院立意良善的修法,讓用路人有個更安全的交通環境。